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行为人有悔罪表现;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公安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怎么办
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提出异议,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复议、复核时,不停止对不起诉决定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
2、经上一人民检察院复核,提出改变不起诉决定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文8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