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90天可以顺延吗
观点一: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招投标活动时可以顺延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观点二: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顺延
如《政府采购》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从我国立法精神的原意看,对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侵权后果,是可以免责的。只有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招标人才有权顺延投标有效期,并且招标人在此时的顺延决定只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即可,无须得到投标人的认同。”该从业人员解释道。
观点三: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直接顺延,必须经投标人认可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一、投标保证金不退怎么办?
招标单位毫无理由不退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如果开标后,投标人未中标的,应该及时退还招标保证金,如果不退还的,构成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