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3-02-25 18:23:46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南京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1、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额度

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对于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3、南京其非住房类别提取公积金额度

(1)患重大疾病的,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2)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3)公积金账户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帐户。

二、南京公积金全额提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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