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吗
时间:2024-02-01 16:22:16 4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吗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和收取以下物件:

(1)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

(2)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类押金,如工作服押金、劳动违约风险押金等;

(3)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必须扣工资赔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是必须扣工资赔偿。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赔偿可以要求劳动者直接支付也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有什么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约,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3.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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