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票据上记载这些事项的,票据无效。
(二)背书制度。
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
(三)承兑制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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