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后一方缺乏经济来源之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以下是具体解答:
1、若于婚姻生活中,其中一方连续且长期未获取任何经济收入,那么在面临离婚之时,所涉及到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应依据维护女性及子女权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通常情况下,应予以平均分派。
2、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原则,若夫妻双方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相应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创造出来的各项资产,均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薪资、奖金以及劳务实际报酬;
(2)生产经营利润与投资回报;
(3)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除非本法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对此做出明确排除;
(5)法律规定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其他类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拥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3、需特别强调的是,法律赋予了夫妻以协议方式约定结婚后财产归属的权利,即允许夫妻自行决定婚后所得是否归各自所有。
然而,如果已经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由各自控制,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当某一方因为承担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亲属以及帮助另一半完成工作任务等而付出过多努力时,在离婚之际有权向对方提出补偿请求,而另一方也必须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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