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书面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有效收费发票或收费明细清单;参合农民需要提供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结算清单;参合城镇居民须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表。
(二)重大疾病或急重病患者可提供定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三)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审核属实后,发给《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在3个工作日内具名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证明材料上报镇、街道办。
(四)镇、街道办接到村(居)委会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对医疗救助材料调查核实,具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
(五)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办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患者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由银行统一发放。
(六)经区民政局审核后,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患者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巨大的,区民政局可帮助其本人再向市民政局申请特殊医疗救助
(七)区民政局将每月审核的医疗救助金额统计后报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将救助资金转移支付到民政救助专户,由区民政局委托银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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