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流转程序
第一步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第二步发包方及乡镇经管站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第三步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二、委托流转程序
第一步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第二步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是内通知承包方;
第三步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第四步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第五步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
第六步公告期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的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第七步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三、转让互换程序
第一步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第二步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经管站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第四步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第五步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四、再流转程序
第一步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
第二步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相应流转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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