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新增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以减轻居民就医负担,同样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人社部提高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再次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人均120元。新增资金重点用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减轻困难家庭就医费用负担。
一、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
1、申报、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早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办理人人医疗保险证、卡和专用处本。
2、核定缴费:市医疗保险局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登记情况,按规定核定,填报《缴费核定单》。
3、缴费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市医疗保险局加盖核定专用章的《缴费核定单》,直接到市地税征收局纳税大厅缴费。费票由市地税征收局传到市劳动结算中心,市劳动结算中心传到市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每月定期向劳动结算中心传递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数据。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3个月内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相应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是怎样的?
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即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设立:
1、45岁以下(含45岁)按社会平均工资1%划入个人账户。
2、46岁以上(含46岁)按社会平均工资1.5%划入个人账户。
3、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领取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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