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隐瞒公司债务,受让方拒绝支付转让费,双方互为抗争。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决定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将203万元股权转让款返还管理公司。管理公司转让的股份仍归原告所有。原告张某、尹某起诉称,2006年9月,张某、尹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管理公司转让张某、尹某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90%股权。协议还规定,张某、尹某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管理公司将向张某、尹某支付9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及某房地产公司在河北某项目投资1003万元给张某和尹某。协议签订后,张某、尹某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管理公司只向张某、尹某支付了203万元股权转让款。管理公司也停止支付房地产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因此,张某、尹某上诉至法院,要求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1000余万元的违约金。被告管理公司辩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和尹某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房地产公司没有其他债务。但签订协议后,管理公司发现张某和尹某隐瞒了房地产公司的大量债务。因此,他不同意原告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张和反诉。他责令原告返还股权转让费203万元,赔偿损失508万元。法院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房地产公司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结算报告,确认房地产公司欠建筑公司工程款378万余元。此外,在该房地产公司2007年11月的审计报告中记载,该房地产公司负债600多万,其中欠本案原告张某597万余元。房地产公司股东张某、尹某在转让股权时,必须知悉上述债务,并有义务向受让方管理公司披露。张某、尹某不仅隐瞒了上述债务,还向管理公司保证房地产公司没有其他债务。这种行为构成了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可撤销的合同。但管理公司反诉称,损失是其投入房地产公司的营运资金。即使损失属实,也应先向房地产公司索赔。最后,法院决定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将203万元股权转让款返还管理公司。管理公司转让的股份仍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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