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相关法规规定,连带债务人应在自身实际偿还债务超过个人责任财产之比例的额度内,在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清偿的份额范围内追究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他只能且仅能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各自应付的债务份额中尚未得到清偿的那一部分提出追偿请求,而非针对其超过债务份额以外的部分寻求其他债务人的连带责任解决方案。
另外,为了保证享有追偿权利的连带债务人与其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益能够达到相对公平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可以在向该债务人主张时予以承继。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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