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介绍
时间:2023-05-08 16:54:11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二、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包含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责任、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责任免除和交费宽限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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