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者遗留债务的事宜,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其留下的财产数额来全额承担还款负担。
面对复杂的债务状况,如果清理完所有遗产仍无法填补无底洞般的债务坑洞,那么清偿全部债务后余下的部分便可由亲属们继承。
然而,对于那些用尽所有遗产却仍然未够资购还剩余的负债的情况,其亲属并无代为偿还之义务。
关于对债务人死亡后遗留的债务如何处置这个问题,我们这里提供以下几点重要的指引:
1、若死者岁数尚轻,其在生前所欠下的金额不大的债务,作为其日后监护者的父母亲,有权支付这笔费用。
例如,在一所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其同学或其他人员之间发生的小额借款关系,通常这些借款都遵循了年龄和需求的原则,例如数百元或千元左右,无需父母特别确认就具有合法效力,因此父母在此情况下必须履行偿还义务;
2、如果债务人生前与父母居住于同一屋檐下,并且其收入及财产均属于共享家庭型态,同时他的债务也是为了维护家庭而产生的,他们的父母同样需要偿还这部分债务;
3、假如债务人生前结婚,并且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的话,债权人便有权向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4、若债务人生前办理了抵押贷款,而担保人为该笔债务做了担保,那么在债务人去世后,担保人便需根据约定履行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
担保人可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形式,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担保"意即:
在债务人因为欠债遭到债权人提起诉讼,经过法律执行程序后仍然无力支付,此时为债务人提供一般担保支持的担保人就有义务代为偿还剩余欠债;
(2)"连带担保"的内涵在于:
尽管债务并不是由债务人亲自借取的,但若有人为他们做了连带担保,那么债权人即可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同时也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归还债务,甚至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联手偿还此项债务。
另外,我们需要明确了解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依据主要有三点:
1、夫妻双方面签署的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做出的追认等,此类协议所带来的债务;2、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中任一方以个人身份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做出的欠债行为;3、在婚姻期内,夫妻双方中一方以个人身份做出的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欠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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