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一、那么除了以上的情况外,还有什么情形可以进行换押呢?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相关刑事知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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