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人身财产权益方面,保证期间是极为重要且不可忽视的一环。
保证期间是指限定和确认保证人为借款人所担保之债务承担责任的有效期范围。
一旦借款人与保证人达成了关于保证期间的书面协议,该协议中的保障期限以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为准,如若两者的有效期在此前已经一并到期,即认定双方并未就保证期间达成过任何共识。
假如双方未曾对此问题进行过协商,或者欠缺明确记载,则保证期间的长短界定为自借款支付之日起算,一共持续六个月。
假如债权人与借款人对于何时还款,没有做出清晰的预期,而保证期间就会从债权人向借款人提出要求偿债之日,也就是宽限期间结束之日开始采用。
如此看来,作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您必须充分了解自身在借款合同中所扮演的角色,认真审视其义务和权限,尤其是您的担保具有有限期这一事实。
如果借款合同中有专门针对保证期间的明确表述,应严格依照该条款执行;
倘若借款合同中未对借款是否偿还、何时偿还等内容作出明确设定,保证期间便需要按照法律相关条款来规制。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借款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则保证期间将由自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之日——也就是宽限期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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