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查封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债权,要视实际情况而定。被执行人是公民,被查封人属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的,可以直接申请参加分配,请求优先受偿。因此,在多个货币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取决于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先查封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后继债权人只能获得剩余部分财产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财产,而债务人可能会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有数个债权人就涉及到受偿的问题,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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