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陈某要求其前夫被告钟某承担其离婚后所生小孩的抚养费等的诉求获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钟某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承担陈某生小孩所花医疗费、营养费等13000元;补偿牛奶费2000元。
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原属合法夫妻。2009年4月15日,双方自愿在桃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时陈某不知自己已怀孕。2009年10月6日,陈某早产生下一女。陈某因生小孩用去医疗费用20839.19元。之后,陈某便与钟某协商小孩抚养问题,但钟某对小孩是否系其亲生心存疑虑。为此,双方带小孩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该小孩确系陈某与钟某亲生。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原属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陈某已怀孕,在离婚后生育一女,双方依法均有抚养教育小孩之责,该责任非因双方离婚而免除;陈某在生小孩时所用医疗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新生儿所花牛奶费,应由钟某予以适当补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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