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虽不批捕案件却有可能符合逮捕条件
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肯定不会批捕,但检察院不批捕却不一定是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捕与不符合逮捕条件是两个概念。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呈捕后,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72条所列情形,也即更适用监视居住,则检察院同样也不会批捕。因此,在上述情形中,检察院虽不批捕但却符合批捕条件而能适用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2款与《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冲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2款与《刑事诉讼法》第72条在立法上一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这款规定里明确提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也就是前提符合逮捕条件,也即检察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但不适用批捕而更适用监视居住而不予批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则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因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2款与《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在立法上一致并不矛盾冲突。
【相关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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