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者问:她去北京培训期间,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秋游活动,在最后一项游览活动中,周小姐不慎从山上摔了下来,致左腿骨折。刚参加工作的她付完医药费后,几乎所剩无几,向公司讨说法,却被公司人事部门告知不能认定工伤。
回答:市人社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总则中已给工伤明确了一个基本定义,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这一原则,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围绕这个核心标准,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单位组织的活动,不能全部等同于工作原因,而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江苏省人社厅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周小姐受单位指派前往北京参加业务培训,本应属于工作原因,但其在培训期间参加旅游活动,已经脱离了培训的范畴,虽然是单位组织的,但与其工作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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