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可以约定吗
时间:2024-01-05 15:21:33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民事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能导致执行程序停止。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将审查并裁定。异议成立则撤销执行案件,不成立则驳回。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期间执行不停止。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涉及执行法院的管辖权,且提出时间为收到通知后10日内。

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能会导致执行程序的停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的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将审查异议,若成立则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会停止执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包括:异议主体为本案当事人,异议客体为执行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的十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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