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参与房屋拆迁,是否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3-07-04 19:53:19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后用老公拆迁款买了房子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的,但若该拆迁款的原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假离婚期间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说起这个问题,先和大家讲个案子。

2006年,朝阳区的杜先生和西城区的任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14年2月25日,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在2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是俩人为孩子购买学区房新风街南里而签定的虚假协议书,此学区房系两个人共同财产”,并附上双方的签名与日期。

随后3月3日,杜先生和任女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内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归男方,存款130万及车子归女方,这样就给女方留出了购买学区房的资格。

就在3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再次确认双方今天在民政局所办理的离婚为假离婚,是为了给孩子买学区房不得已而为之,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及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愿。

之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直至2014年10月。

现在问题来了,任女士于2014年2月20日支付学区房的定金,又于3月底陆续支付购房款,那么该如何确定该套学区房的性质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院给出了答案,根据杜先生、任女士于2014年2月25日及3月3日签订的两份协议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由此,双方在民政局留存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但是对于婚姻关系来讲,如果对方不同意办理复婚手续,双方永远也不可能复婚,破镜难重圆正是此理。

综合考量前述两协议的内容及购房的资金来源,法院认为该房屋应属于杜先生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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