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及其相关法律理论,我们通常将刑事司法管辖权划分成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两大类别。立案管辖则涉及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之间对于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配问题。而审判管辖这一概念进一步细化为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两种类型。其中,普通管辖又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指定管辖等三种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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