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把涉及的财产清单列出来,由哪个或哪几个人继承,并且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最后要有立遗嘱人签名。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三款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
第四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遗嘱形式比较多,而针对不同类型的遗嘱,要想在写出来之后有效的话,必然就要满足规定的要件。但总体上关于这些遗嘱,其实都是有一些统一的有效要求。也就是上文中提及的三方面内容,如果连这三方面都不能同时符合的话,必然订立的遗嘱也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n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n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n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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