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下列条件,老人自己写的遗嘱就会具有法律约束力:老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年人所立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胁迫或欺骗;自书遗嘱的内容是合法合规的;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儿媳替老人写遗嘱无效
2007年,刚满60岁的陈大娘因重病住院。病床前的陈大娘对房子的事情始终放心不下,便跟老伴陈老汉商量立一个遗嘱。陈大娘找来小儿媳,让她按照自己和刘老汉意思用电脑打印了一张遗嘱,遗嘱上注明该套房屋的产权由小儿子和小孙女继承所有。
陈大娘和刘老汉相继离世后,四个兄妹因为房产起了纠纷。2012年,陈大娘的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析产继承这套写有父母名字的房屋。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刘老汉的小儿媳起草,刘老汉盖章确认,从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但由于代书人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小儿媳不符合代书人资格,且该份遗嘱的见证人只有一人,法院否定了这份遗嘱的效力。最终,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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