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平等继承原则
时间:2024-01-05 15:46:40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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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嫡亲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相继过世后,留有位于本市闸北区简房一间,此系原、被告父母于解放初建用于居住的,后经批准翻建成三层,第层为27M2的楼房。至2001年原、被告之母去世前,该土地使用证之名,一直为原、被告之母杨某。原、被告之母去世后,二被告独占楼房,声称四原告无继承权,原告多次与其协商继承该房产一事,均遭被告恶意拒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被告以原告为出嫁女无权继承父母房产为由拒绝与原告协商继承事宜,其无权剥夺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享有合法继承权。同时,被告此种行为有其封建的思想土壤,在社会日益文明,法制日趋健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此种错误想法理应摒弃,如此,依法办事的观念才能正真深入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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