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册能否作为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是的。尽管本手册未包含在合同中,但仍可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可以留下声明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确定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建设也进行了讨论,对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撤销视为要约的。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包含解释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对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要求。在商品房销售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地产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如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使用;现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2000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自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对出卖人办理房屋的义务和期限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商品房销售中的产权证。《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期限届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限额;(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3)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竣工房屋的,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同时,《解释》明确规定了出卖人迟延办理产权证的法律后果,买受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无权因出卖人原因解除合同,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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