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报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踏勘、证实。涉及土地使用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听证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
(三)省国土资源厅对经审核且符合要求的报件进行批复。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国有土地开发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一)市、县(区)申报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审核批复的请示;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林业部门证明;
(四)土地开发专项规划图;
(五)水利部门批准意见及已建防洪堤证明(属河滩地开发项目提供);
(六)概预算和资金来源证明;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摘要书(项目区面积小于200亩的项目可以不提供);
(八)项目规划设计文本;
(九)项目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工程剖面图
(十)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现状图和基期年土地利用台账;
(十一)省整理中心现场踏勘咨询论证意见;
(十二)省厅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土地开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6号发布)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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