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有哪些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
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不管是已经与他人签署了租赁合同,还是其他合同的当事人,在发现对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且能够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相应损失的情形,守约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等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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