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各国信息化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正在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日益广泛、深刻的影响。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实际上,国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取得不少进展,能为我们提供很多借鉴之处。
美国
美国多采取行业自律模式。2005年,该国通过一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以及《消费者隐私保护法》等。2011年4月,美国一些重量级的参议员又提出关于在线综合信息保护立法的议案。
欧盟
欧洲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成果显著,这与欧盟采用严格的法律法规来加强信息保护不无关系。欧盟在1995年通过《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协调各国国内法以确保个人信息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各欧盟国家也分别制定国内的相关法律,如德国于1976年颁布《联邦资料保护法》,法国于1978年通过《法国自由、档案、信息法》,1984年英国制订《数据保护法》等。
日本
日本在健全法律的同时,非常注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的提高。2005年4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根据这一法律,日本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公共团体还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条例,为个人信息保护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德国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在欧盟范围内德国扮演了先驱的角色,也是欧盟成员国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面旗帜。整体上,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从州扩展至联邦,而法律调整的对象从强调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延伸至对私权领域的规制,采用了集公权领域与私权领域于一体的统一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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