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书必备要件
(一)遗嘱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遗嘱公证书;
(三)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四)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五)遗产为房产的,提交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查询证明;
(六)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七)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证明;
(八)有权继承遗产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地址、电话等;
(九)如设有遗嘱执行人,还应通知遗嘱执行人带身份证明到场。
二、遗嘱继承公证的受理条件
受理的必备条件是:
(一)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处执业区域范围(不动产在外地的,应告知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申办);
(二)提交的遗嘱人死亡证明真实有效;
(三)公证申请人为依法有权继承遗产的人(遗赠的除外);
(四)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有效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五)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合法存在;
(六)申请人已通知遗嘱执行人及其他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到场。
三、遗嘱公证的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二)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3、遗嘱的草稿等。
(四)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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