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全权代理的范围最广,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常常被公民递交的委托书写为全权代理。
特别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全权代理的范围是最广的,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普通公民递交的委托书往往多写为全权代理
【核心内容】全权代理和特别授权的区别
全权代理和特别授权是两种常见的授权方式,它们的区别在于授权的范围和权限程度上。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任何行为,包括签署合同、代表委托人接受法院传票等。而特别授权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代理人只需要获得特定的授权,而不能代表委托人进行其他行为。
在法律上,全权代理比特别授权具有更高的权限,但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委托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赔偿。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和限制,否则委托人不得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全权代理和特别授权的选择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要进行。如果需要进行复杂的法律行为,应该选择全权代理;如果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授权行为,则可以选择特别授权。同时,代理人也需要了解其代理权的范围和限制,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全权代理和特别授权是两种常见的授权方式,它们的区别在于授权的范围和权限程度。在法律上,全权代理比特别授权具有更高的权限,但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并了解代理权的范围和限制,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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