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有癌症患者在医院外接受治疗?
时间:2023-10-04 10:00:11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符合条件的癌症患者可以考虑保外就医,但需满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无法在监狱内得到适当治疗、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于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的危害性造成太大等条件。医生将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适合保外就医。

癌症患者若满足以下条件,医生可以考虑将其保外就医: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无法在监狱内得到适当的治疗。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由于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的危害性造成太大。

【 医 生 如 何 考 虑 保 外 就 医 】

在社区矫正期间,被保证人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情况,如需要保外就医、擅自离开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等。对于这些情况,被保证人需要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被保证人需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自身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如果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被保证人需要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以便社区矫正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另外,被保证人还需要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以保证被保证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最后,被保证人需要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结起来,被保证人需要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被保证人需要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地或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同时,被保证人还需要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并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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