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处管制、缓刑等刑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需要接受社区矫正。执行地点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多个地方居住,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在被判处管制、缓刑等刑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需要接受社区矫正。执行地点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
2.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不 同 地 区 如 何 划 分 经 常 居 住 地 ?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地方,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确定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但是,该条并未对经常居住地的划分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常居住地的划分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实际居住时间、生活和工作需要、经济利益、社会关系、家庭考虑等等。这些因素因地区、人群、文化等因素而异,因此,不同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划分标准。
经常居住地的划分涉及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对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经常居住地划分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公正、合理的标准。
社区矫正的执行地点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但经常居住地可以影响执行地的确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但该条并未对经常居住地的划分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经常居住地划分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公正、合理的标准,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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