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合同有效力成立以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其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
1.对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3.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措施。
三、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况
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况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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