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2、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一、公安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立案管辖是专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和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直接受理案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划分立案管辖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司法机关各自的性质和职能;二是案件的复杂情况。立案管辖既是追究犯罪的司法权力在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又是司法机关各部门承担的追究犯罪,维护稳定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
二、刑法重婚罪管辖地如何确定?
刑法重婚罪管辖地的确定:
1、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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