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中,存在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指定管辖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现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不便管辖的情况时,由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在刑事领域,实际上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需要指定管辖3种情况是: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即“都可以管或都可以不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例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或者法院单位受贿应集体回避等等情形。
二、关于诈骗罪在哪里可以报案
诈骗罪根据犯罪数额到当地派出所、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三、抢劫罪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界定
对于涉嫌抢劫罪的刑事案件,其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确认:
1、属于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抢劫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全文6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