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如何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中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的方式是:
可以从行政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等方面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即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的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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