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具体依据是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施工日志、气象资料;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等。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一)按照定额计价的工程索赔费用计算合同或者找遍文件约定的索赔内容计算。
(二)按照工程量的清单计价工程项目工程索赔费用计算计价,依据参照工程拦标价。
(三)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出了要支付一定的工程款意外还需要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货利支付拖欠的工程利息。
(四)停、窝工时发生的索赔费用计算包含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材料周转费用,管理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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