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认定依据是实际买房人与被借名人有签订相关的合同,如果合同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但是有合同无效是由,或者违法违规,就是无效的。
一、房产被强制执行怎么办?
1、规范签约。在购买商品房现房、期房时,应当尽量选择资信情况良好、专业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尽量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规范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合同内容上,应当尽量约定详细。
2、积极谨慎履约。合同签订后,应积极促进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并督促开发商及时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在履约过程中,注意留存交纳房款的资金往来凭证。发生争议后,应积极通过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权利。如开发商或出卖人迟延履行或怠于履行的,购房人应及时进行催告。
3、规范自身行为。在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时,法院保护购房人的要件之一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明知是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而购买,或者明知房屋存在无法过户风险,又或者故意采取借名买房等高风险的行为,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因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4、在发生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买卖等情况下,应尽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避免共有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借名买房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等情况,确保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及时,防止“名实不符”暗藏纠纷隐患。
二、什么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这种情况下,合同不是当然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仍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不过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如果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有认定为有效,就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没有盖章有没有效
没有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这一句话的意思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看人”为标准,而不是“看章”。
也就是说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为有权代理人那么,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或者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者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者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因此对于合同相对人来说,如果担心合同无效,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之中,需要保存好盖章之人有代表权的相关证据。
如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理权是职务代理个别代理,或者有理由相信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事实的相关证据。
如果有上述证据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应当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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