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有什么不同之处
时间:2024-02-03 15:58:06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有什么不同之处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上的不同:

1、可交换债券是由公司股东发行的,债券到期之后可以选择与发行债券的股东进行可交换,将债券交换为公司的股票;

2、可转换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债券到期之后可以选择按事先签订的协议中,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期限规定有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期限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期限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章 公 司 债 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n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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