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我国当前开展刑事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稳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更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指在一个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化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法律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必须运用法律去控制犯罪,用一种全新的、符合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去重新审视和调整刑事政策,从而有效指导刑事司法工作。
因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必须实现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从以报应性正义为指导回归到以恢复性正义为指导,从过度功利回归到人性关怀,即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从宽方面具体表现为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依笔者之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不起诉制度是刑事政策宽松的具体反映,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其中,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运用空间。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使公诉机关集中精力进行严重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受到自身考评标准的影响,强调降低不起诉率,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很少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将本来能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使得相对不起诉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为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改革检察机关的业务考评制度,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2.引进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是指对某些已经达到起诉标准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人的自身状况,通过设定一定的暂缓起诉期间,暂时不提起公诉,在暂缓起诉期间终结时根据犯罪人的悔过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等特殊犯罪主体,由于其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罪,且主观恶性不深,考虑到他们的犯罪与生理和心理不成熟有直接关系,如果仅因一次较轻犯罪就简单地判处刑罚,势必会影响他们一生的发展,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进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本着教育、挽救和感化的方针,宜适用暂缓起诉制度,由司法机关与犯罪人家长、学校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尽可能挽救他们,使他们不再犯罪,重新走上正途。
3.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具有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目前的刑罚结构中,仍然存在刑罚过重的缺陷,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过多。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减少死刑的适用。我国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特别是财产犯罪、职务犯罪等没有直接侵犯人身的犯罪,逐渐采用严厉刑替代的方法,保留犯罪人的生命权。
4.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所谓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检察机关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一方不再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被害人承担物质性补偿的制度。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都是以国家起诉和犯罪人判刑为主要模式,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的本体地位得到忽略,使得一些刑事案件虽然认定犯罪人有罪,但并没有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判决后还加重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可以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话,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是司法上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可以提升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满意度,帮助罪犯悔改和改造,降低再犯率,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
5.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以刑罚人性化和轻缓化为方向,大力推行轻微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相对的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再次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执行方式主要适用于罪轻、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未成年犯、有立功表现或者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国外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近年来的试点工作表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还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的实现方式,比如引进诉辩交易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专门建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等等,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当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仅表现对轻微的刑事犯罪实行轻缓的处理方式,同时还表现为继续开展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主要包括:
1.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等。当前,我国刑事发案率居高不下,重大恶性犯罪时有发生,犯罪的有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趋向越来越明显,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已经成为危害国家经济、社会安全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因此,要始终把严厉打击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任务,制定长期的打击计划,而不能仅仅依靠几次集中的专门整治斗争。
2.加重对累犯的刑事处罚。累犯的主观恶性相对较深,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普通的处罚难以发挥威慑作用,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累犯仅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世界各国对待累犯的处理方法,结合我国目前的犯罪状况,应该规定对累犯实施加重处罚的制度,从而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降低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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