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宽严相济,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相对于严打仅仅强调从重从快而言,宽严相济同时兼顾了宽与严两个方面,强调二者要协调统
一、相互补充、良性互动,因而对实施多年的严打政策是一种调整和矫正。此后多年,宽严相济为人们津津乐道、耳熟能详,严打则渐渐淡出视野。
此次严打又来,是否会冲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意味着刑事司法政策出现回调?这是许多人所担心的问题。但据笔者看来,这种担心虽非多余,但并不会发生。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总结和反思多年严打斗争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根源,不可能因为某一时期暂时的治安形势反复或者某个部门的某一项工作部署而遭动摇或否定。
再则,从逻辑关系上讲,相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打只是一个下位的具体要求,它强调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并不因此而否认和排斥宽的一面。对一些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实行严打,本来就是宽严相济的固有内容和应有之义。问题在于,强调严的同时,必须以宽济严,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不能擅自扩大严打范围,不分对象一味从严,这样就违背了宽严相济的要求。
因此,公安机关此次严打,应当宽严相济指导下的严打。一方面,必须明确并瞄准严打对象,当严则严;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犯罪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案件,仍应坚持依法从宽处理。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两个方面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将有限的执法力量从大量的、琐碎的轻罪案件中解放出来,集中优势警力资源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同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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