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的履行地确认一般是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这两个地方是运输合同履行地的默认地点,而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应当是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运输合同中的接受货币一方也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运输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明的如何确定履行地
履行地不明的,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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