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认定标准
关于刻意编制和散播计算机病毒这一事宜的判定基准,应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层面:第一,首要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主体存在主动地,有意识地制造与散布计算机病毒的犯罪心理意向,也就是确信其自身的行动将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损害或是导致数据的丢失,并且有意愿或者是无视这种情况的可能出现。
此类行为必须是已经切实引发了实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损坏或数据的丧失,例如让计算机系统呈现出失常的运转状态,数据遭到修改甚至删去等等。
此类病毒的传播范围之广度,程序的植入次数与点位数,提供的病毒供给次数,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财务损失等等,都是在进行判定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
当这些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达到了特定的标准,例如导致大规模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入侵,或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便可以将其评估为结果严重或极度严重。
要全面评估和对待刻意编写、散播计算机病毒的问题,就必须结合考虑到诸多复杂的要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动导致的实际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各个方面。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故意在别人的饭里放毒结果药已过期没有毒性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
此类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中所规定的两种罪行——分别是(投毒)故意杀人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存在相似性,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类似,都属于普通公民范畴,只要其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本罪行的实施者;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少年犯投放危险药品以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层面来看,无论是(投毒)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它们都是出于故意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同时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异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投毒)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他人的生命权,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针对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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