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有产权交换、估价补偿和产权交换与估价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
产权交换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重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的原房屋被拆迁后仍保留相应的产权。产权交易对被拆迁人的住房富余率有负面影响,但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也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因此,《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以产权交换形式要求赔偿的权利,并规定:“拆迁出租房屋应当实行产权交换。”当然,产权交换不是绝对的。对有特殊困难且无其他房屋可交换的建设项目,不能支持被拆迁人产权交换的要求。此外,拆除地面附属建筑不实行产权交换,而是要发放拆迁补贴。价格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形式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价格补偿是拆迁人愿意采取的一种形式。既能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各种问题,又能有效提高房地产管理效率。缺点是房地产开发初期投资过大。
产权交易与价格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部分被拆迁房屋实施产权交易与价格补偿。这是一种妥协形式,有利于协调双方在赔偿形式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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