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向专利主管机关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而使该项专利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是专利权有效期限及其他一些法定程序的起算日,也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如何确定申请日,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直接送交专利局的,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给专利局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收到邮件日为申请日。不论是直接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都要以申请文件完备齐全之日为准,如果申请文件因不完备而被退回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如果申请文件需补充的,则以补齐之日为申请日。外国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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