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日能否变更?
依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就确定为申请日。
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1、由于邮戳不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改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2、对于已经提交的,申请人自己或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专利申请日如何变更
1、提出申请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不予更正申请日。
2、准予更正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专利申请需具备什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条文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三个条件。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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