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后,抵押人如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要处置房屋,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的,债务人无权处置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又将房子抵押了怎么办
根据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一)、已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已经正式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现在买方掌握房屋所有权。又因为买方擅自抵押房子,导致买方遭受利益损失的,卖方属于无权处分涉及侵权,买方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二)、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首先,卖方擅自将房子做抵押,并且双方已经订立买卖合同,那么卖方的行为属于违约,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买方可以按约定主张违约金。
其次,根据卖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解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
1、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
2、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
3、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卖给他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卖方与他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方无法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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