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怎样才符合法律要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法律要求:
1、一般应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法律要求:
1、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法律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四、当事人提供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法律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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