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男方未能自愿同意结束婚姻关系,他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女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修复双方存在的问题,使婚姻关系重回正轨。
其次,倘若男方已决定离婚,他应当坦诚相待,和女方共同探讨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共有的财物、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间债权债务等事宜,进而争取达成共识并前往具备相应业务范围的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上仍存在争议,则可选择将纠纷提交至当地法院,等待法庭做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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